1. |
銀行辦理信託業務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。 |
2. |
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,委託人及受益人應自負盈虧。 |
3. |
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,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,投資人申購前應仔細閱讀行銷文件。 |
4. |
基金並非存款,基金投資具有投資風險,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。 |
5. |
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,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,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。 |
6. |
如基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,其淨值可能因匯率而變動。 |
7. |
本專案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,惟不表示絕無風險。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;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,不負責基金之盈虧,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,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基金公開說明書。 |
8. |
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,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,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,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。 |
9. |
有關投資基金應承擔之相關風險(如國家風險、市場風險、貨幣風險、匯率風險、信用風險、債券風險等)及負擔之費用(含分銷費用),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,投資人欲索閱基金公開說明書(或其中譯本)或投資人須知,可至分行洽詢理財專員或洽該基金公司,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(http://www.fundclear.com.tw)查詢。 |